在马来西亚申请遗嘱认证书和管理书(GP & LA)的过程,您不可不知的遗产分配知识!


Grant of Probate (GP)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LA) 的差别,

很多人都不知道遗产管理迷思!

如果您还在考虑需不需要善写遗嘱,这篇文章可以帮助您了解有遗嘱和没有遗嘱在执行遗产分配程序上的分别!


GP LA 是什么? 简单来说当事人去世后, GP 是给有做遗嘱的的家属申请的文件。相反的,LA 是给没有做遗嘱的家属申请的文件。 两者对比中,GP 会比 LA 来的方便和简单, 下面将会与你说明


申请GP的过程


我们必须先知道当事人死后,他的所有资产将会被政府冻结。 那么亲人就必须拿遗嘱。接着,遗嘱上也会有注明执行人,执行人就会去高庭去申请 GP (遗产管理状)。 申请手续将长达 36个月, 并且需要 RM1,500 - RM6000的申请费用。

在申请GP 之前,执行人也必须要准备以下文件去申请GP

-当事人的死亡报告

-执行人身份证

-受益人身份证

-原装的遗嘱

-资产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银行户口信息

-房贷的借贷表 (如有)

-其他资产和债务文件



当执行人有了 GP之后,他就会开始检查所有当事人的资产是否还有欠钱或存在。 他必须解决所有的当事人的债务和税务才能按照遗嘱内容分配给受益人。若执行人有任何不依遗嘱内容行为, 受益人能使用遗嘱来起诉财产执行人,这也再次证明遗嘱的重要性。

 

GP 的流程图如下:


最后,所谓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是宝贵的。 有了遗嘱之后,只需3-6个月申请GP,遗产执行人就能尽快处理与分配给受益人得到遗产了。以上为GP的过程。



申请LA 的过程

在马来西亚一共有3个方法申请LA

 

第一方法是:遗产管理人申请LA

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死者的家属就必须选一名自己的家人做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再向法庭申请LA (管理委任书)。

首先要申请LA 必须要有以下文件:

-死亡证书

-申请的报告

-死者的资产和债务名单

-有机会成为受益人的名单 (如:家属)

-申请人的利益

在这申请过程中,需要6个月至2年完成, 因为手续复杂。

 

此外,若当事人的资产超过 RM500,000 , 那么需要2名担保人。 担保人的资产必须也要有接近与当事人的资产或超过才能成为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家属也能是家属的朋友。

当得到LA后, 家人必需讨论如何分配当事人财产,再向法庭申请财产分配法令。如果家人无法给予双赢的结果,法庭就会根据 1958年分配法令》来分配死者的财产。


最后, LA 的过程会比较多也比较久,因为要找担保人和讨论财产分配。现实是残酷的,并不是每个家庭能过心平气和地去讨论财产分配这件事。

LA 的流程图如下:


第二方法是: 通过 Amanah Raya Bhd 申请LA

当当事人的资产是 RM600,000以下,家属能申请Amanah Raya Bhd, 它是一家政府信托公司。

它的过程需要4 6个月处理 可移动的资产 如:现金和汽车等; 若有不动产如:房子或土地,过程可长达1

当然,此公司将会抽取一些佣金,为以下图表为例:

资产价值

抽取费用

RM25,000以下

1%

RM25,000-RM225,000

2%

RM225,000-RM250,000

3%

RM250,000-RM500,000

4%

RM500,000+

5%

 

最后,分配遗产如同第一方法一样,家人需要讨论给于结果或根据《1958年分配法令》进行分配。


第三方法是:只有不动产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不动产不能超过 RM2 百万。 家属能通过 1955年小额遗产分配法令》(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 进行分配。

它的好处是不用给律师费和比较少费用。这个手续必须在 JKPTG或是土地局处理,通常过程长达3月。

此外,家属必须填写Form A 去申请在土地局,不需要任何费用给予土地局。Form A也必须填写所有当事人的资产和债务与受益人的名单。并且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Form A的申请函

-受益人的身份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书 (如有)

-死亡报告

-资产地契

 

申请者和受益人的必须上庭,否则失去资格。此外,上庭者需要携带身份证。当一切通过,就能申请LA进行分配。

当然,这也有手续费,手续费是根据资产的面积进行计算。

小额遗产过程费用

资产价值

费用

RM1-RM1,000

RM10 flat fee    

RM1,001-RM50,000

RM 30 flat fee

RM50,000+

0.2%  资产价值

 

总结, 申请LA 的过程会比较久。此外,它需要担保人,家属进行遗产分配讨论,和给有关机构一些费用等。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立遗嘱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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